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办法... 2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4

第四章 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6

第五章  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8

第六章  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细则... 9

第七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11

第八章  兼职教授制度... 13

第九章  人员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14

第十章  奖惩制度... 15

第十一章  固定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16

第十二章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18

第十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2

第十四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4

第十五章  学术道德规范... 26

第十六章  学术活动条例... 31

第十七章  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 32

第十八章  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33

第十九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34

第二十章  公共实验仪器管理办法... 35

第二十一章  实验室各操作室使用及管理规定... 37

第二十二章  会议室使用及管理规定... 39

第二十三章  室外田间配套设施使用及管理规定... 40

第二十四章  关于损坏仪器设备、设施的赔偿办法... 43

第二十五章  实验室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44

第二十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45

第二十七章  课题档案管理办法... 46

    ... 47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规范和加强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     实验室是从事杂交水稻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国家级实验室,是聚集和培养杂交水稻研究领域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三、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四、     实验室依托于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接受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湖南省科技厅、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五、     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并接受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湖南省科技厅、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

       六、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努力建设成为国内外一流的共享、开放平台。

       七、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办法

 

1、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实验室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

2、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国有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3、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评价研究成果、审核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并定期对实验工作进行评估;监督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以及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4、实验室设立5个功能研究室,每个研究室设1名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指定,对实验室主任负责,其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各研究室,包括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相关领域的研究规划;负责相关领域的自主研究课题,策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负责相关领域的开放课题,组织科技合作和协作攻关;促进学术交流,营造相关领域浓厚的学术氛围;提名相关研究室的固定及流动人员。

5、实验室设立室务委员会会,形成实验室决策体系。健全实验室组织和管理体系,明确分工。定期召开实验室骨干人员会议,讨论实验室管理体制,真正使实验室有机整合,高效运转。

6、实验室设立管理办公室,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档案、人员和经费管理、材料供应、安全保卫等事项,并负责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各类相关服务。

7、实验室设立公共技术支撑部,对公用仪器设备、配套设施、技术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实现仪器设备、配套设施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以及技术队伍专业化,有利于保证仪器设备正常、稳定运行,获得准确可靠的实验结果,为保障科研工作提供公共设备、设施条件和技术服务。

8、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9、设置自主研究课题。围绕重点实验室重点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侧重于未从其他渠道获得经费支持或支持不够的重要选题;少部分课题可由实验室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自主研究课题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研究人员的科研启动。

10、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是确保实验室研究工作高水平的重要条件。本实验室积极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促进学术交流和人员流动。

11、实验室有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室及依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1、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2、学术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以及国内外杂交水稻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等15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研究方向涵盖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生殖发育生物学、作物种质资源学、作物遗传育种与栽培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3、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协商后推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聘任。原则上本实验室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5、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 审定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

(4)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 实验室主任及高级科研人才的推荐等。

6、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2) 每年进行1次开放课题基金评审;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 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7、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8、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9、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10、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室务会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11、因工作需要,室务会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12、室务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四章 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1、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

2、室务会由实验室正副主任,功能研究室主任、研究人员代表等组成。

3、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室务会通过,可聘请室务会顾问。室务会顾问可以列席室务会会议。

4、室务会实行以主任负责制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5、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与会室务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6、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7、实验室主任每三个月主持召开一次室务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室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某室务会成员代为主持。

8、室务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确立实验室的主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监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2) 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审议实验室科研发展方向和近、远期科研规划;

(3) 审议实验室年度计划、经费使用和工作总结;

(4) 审议实验室重要的科研、行政体制和人事变动;

(5) 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6) 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9、室务会召开前,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室务会成员审阅。室务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10、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11、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经室主任审阅、修改后,在实验室发布或抄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科技部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有关经费使用的管理规定。

2、专项经费由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专项经费,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

4、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将设置专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提醒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预算方案。

5、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具体见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细则)。

6、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依托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7、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凡是固定资产均应按照依托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或据为己有。

8、实验室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统计实验室财务支出情况,并及时提供各项数据。

9、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完善。


 

第六章  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细则

 

1、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纳入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的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验室必须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工作计划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预算,以确保专款专用。

2、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3、开放运行费支持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和对外开放共享,使用范围如下:

(1) 日常公用经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学术交流差旅费(其中国际学术交流2万元/人次,包括支持年轻人参加国际会议, 由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者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审核批准)、行政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学术委员会会议1-2次;实验室学术研讨会1-2次;国内外学术会议1-2次)、办公电话费、干部通讯补贴、公共实验材料费、场地田地租用费、房屋维修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包括实验室的共享仪器维护等)、管理干部人员培训费、业务活动费(对外的接待招待、对内的实验室PI会)。

(2) 人员经费():①访问学者(包括海外专家、顾问、荣誉教授等短期的交流人员)1万元/人次(每年35个名额,年初申请,由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审核批准);②博士后津贴 2万元/人次(每年35个名额,年初申请,由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审核批准);③研究生劳务费、临时工工资、室外特聘人员工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

(3) 开放课题(20%):具体见《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4) 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4、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部署自主研究课题及科研成果奖励基金。

(1) 自主研究课题

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主研究课题包括:重点研究课题(60%80%)、自由探索课题(10%20%)和引进人才课题(5%10%)。

自主研究课题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总负责的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责任制。项目首席科学家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接受武汉大学和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对于实验室经过评审立项的自主研究课题,实验室将进行规范的管理。对于每个重点研究课题、自由探索课题和引进人才课题分别撰写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案和经费预算,并填写经费执行计划明细,每个课题分别与实验室签订工作协议,实验室将在每年的学术委员会会上,对课题从工作状态和取得成果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以确定下年度的支持与否及支持额度。

(2) 科研成果奖励基金

实验室设立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基金,鼓励研究人员努力做好科学研究工作,重点奖励高水平论文的发表和标志性成果的获得,详细见《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3)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其中实验材料及测试加工费占60%左右,人员经费不超过20%,差旅会议等其他费用不超过20%

5、科研仪器设备费用于实验室五年一次的科研仪器设备更新改造。

(1) 常规小型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各课题组负责人根据本课题组的科研工作需求,提出常规小型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预算,经室务会讨论通过。

(2) 大型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室务会根据实验室的整体科研工作需求,提出大型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预算,经专家组论证通过。

 

 

 


 

第七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1、实验室要发展,人才是根本。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

2、实验室应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同时应有一支较强大的优秀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等)。

3、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的招聘与录用工作,应严格符合实验室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组织与领导。未经室务会批准的任何个人安排无效。

4、实验室成员个人收到的各类求职求学信,收信人应及时送交办公室,以便统一存档和组织处理。未经室务会同意,任何个人不应代表实验室向求职求学者作出承诺。

5、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学校的有关人事管理制度。

6、实验室对在实验室科技事业活动中取得科研成果的研究人员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7、流动人员的分配要体现实验室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被分配对象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室务会有权决定流动人员的定位。

8、每年年末,各指导教师应结合自己的学科方向、科研经费及现有研究队伍等情况,向办公室报送下年度对各类流动人员的需求计划,由室主任最终调整并经室务会讨论通过。需求计划应明确说明需求的人数、经费来源及额度和拟从事的科研工作等。

9、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有关费用由我方邀请人负责落实。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合作研究人员由我方研究人员根据个人工作需要和项目经费情况,自行决定邀请;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需经所在研究室主任批准,六个月以上应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10、承担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课题结束后,必须将实验记录、工作总结及所借物品全部交回实验室。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11、新入室的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均应到办公室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兼职教授制度

 

1、为了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的合作研究,扩大实验室的影响,从而把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本实验室特设兼职教授职位。

2、兼职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担任相当于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者。

(2) 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深厚造诣,具有创新成果者。

3、申请兼职教授,需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个人材料(个人简历、成果介绍和近期发表的论著等),由室务会讨论聘请,上报依托单位人事部后,颁发正式聘书。

4、兼职教授自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期满后室务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5、兼职教授来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及合作研究等的有关费用,由邀请者、被邀请者及实验室协商解决。

6、兼职教授应积极为实验室献计献策,利用各种机会介绍和宣传本实验室的工作。


 

第九章  人员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1、为方便实验室外人员进入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进修学习,并规范进入实验室人员的程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方针,热忱向国内外开放,欢迎广大科研人员、在读研究生来实验室进修。

3、凡外单位要求派员来实验室进修学习,应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向本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接受手续。

4、进修学习期满,应及时办理离室手续,如需延长进修学习期限,须征得实验室主管领导同意,并补办延长手续。

5、实习者必须遵守本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  奖惩制度

 

1、为了充分调动全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出谋划策,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按章办事和令行禁止,特制订实验室奖惩制度。

2、实验室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认真积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实验室交予的其他各项任务。有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或未能完成本职工作等现象者,室务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罚款、退学、开除学籍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3、对实验室交予的有限期的工作,全室人员应认真按时完成。经常无正当理由而逾期者,室务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罚款、退学、开除学籍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4、室务会欢迎全室人员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献计献策。凡被室主任或室务会采纳并带来良好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室主任将给建议人以通报表扬并用实验室主任基金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5、实验室成员个人的年度奖惩记录与其年终考核及职称晋升等挂钩。

6、本制度未尽的奖惩事宜,按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或上级组织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章  固定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1、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原则,经室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制定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合格者认定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2、新教师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基本条件

(1) 新进入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经历;

(2) 偏向基础研究的博士,在读博士期间,必须发表影响因子在5.0以上的学术论文,具有竞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课题的能力;

(3) 偏向应用基础的博士,在读博士期间,必须发表影响因子在3.0以上的学术论文;并在种质资源创新、新品种选育等关键技术上有新的突破,能选育通过省级以上单位审定的新品种,具有竞争国家种质工程项目的能力。

3、实验室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1) 实验室成立相应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实验室的内部学术委员、实验室正副主任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2) 考核对象为实验室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固定人员;

(3) 对科研工作确有重大进展或有可能产生重要科学发现的固定人员,如在考核期内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小组认可,可延长一个考核期;

(4) 对已达到进室工作标准的新教师,自进室之日起3年内不需参加考核,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

(5) 实验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进室之日起5年内不需参加考核;

(6) 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周期内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今后科研工作计划和预期学术成果等;

(7) 考核周期为3年。

4、考核标准(第1条作为必要条件,第23条有一条达标视为合格)

(1) 主持一个以上(含一个)国家级在研课题,年均经费10万以上;或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其它课题,年均经费15万以上;

(2) 作为第一完成人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品种(包括不育系)通过省级或国家审定(同一品种在多省审定的只算一个);对于国家未开放的转基因作物,其完成生产性试验的转基因材料视同审定品种;

(3)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应为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发表SCI论文1篇以上(含1篇),单篇影响因子3(含3)以上或累计影响因子6(含6)以上(凡未标注国家杂交水稻重点实验室的论文,不计算考核成果);

(4) 鼓励青年教师自己动手做试验,新教师第一次参加考核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SCI论文。

 

 


 

第十二章  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一、开放课题基金指南

为了促进杂交水稻相关领域内新理论、新思想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加强国内外学术思想与人才的交流,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来本实验室从事杂交水稻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1、资助范围

本实验室从杂交水稻相关领域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针对国家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瞄准杂交水稻领域国际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旨在解决杂交水稻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和疑难问题。主要研究方向为:(1)水稻杂种优势机理;(2)水稻发育与育性机理;(3)杂交水稻种质创新与基因发掘;(4)超级杂交稻育种;(5)杂交水稻繁育与种子学;(6)杂交水稻超高产生理生态。

2、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基金项目的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的申请:

(1) 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有望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有一定时间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4)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不得超过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1日。

4、基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下一年度的申请项目本年截止930日(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为凭)。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三份)寄送到实验室,同时发E-mailfang-yang@whu.edu.cnyxue@whu.edu.cn。逾期申请书可顺延至第二年受理。

5、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三、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或学术带头人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 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在研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 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可能到本实验室工作;

(7) 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8) 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 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课题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10)申请者的合作者中没有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2、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负责同行评议工作。对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选择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3、实验室负责人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4、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5、实验室主任于11月底签发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6、课题负责人应于12月底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开放课题基会资助项目计划书》,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项目启动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3、项目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批准;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必须到本实验室作演示或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停使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5、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资料。

6、鼓励研究人员自带符合本实验室方向的项目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7、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Ⅰ基金资助中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业务费占70%(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

Ⅱ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20%(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加工费等);

Ⅲ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管理费10%(项目的评审、报奖、差旅费、耗材、房屋水电费等)。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的管理

(1) 项目经费按年度在依托单位财务开支和结算。其中第Ⅰ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Ⅱ、Ⅲ项经费由实验室统一使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2)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当年必须使用完,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 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在本实验开展研究的项目公共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按比例留存。

(4) 项目结束时如有结余经费,将由实验室全部收回,补充至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

(5) 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剩余经费将由实验室全部收回,原发生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补充至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

2、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并标注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oundation of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brid Rice”)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六、项目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2、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论文和专利的知识产权、相应软件等)归研究者、研究者工作单位及本实验室共同所有。

六、材料报送地址与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

邮政编码:430072

联系电话/传真:027-68752095

联系人:杨芳,张艳茗

E-mail 地址:fang-yang@whu.edu.cnsklhr@whu.edu.cn


 

第十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为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努力做好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术水平、活跃学术空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经室务会研究和全室固定研究人员讨论通过决定设立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二、学术论文及专著教材:

1、凡以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brid Rice”为唯一署名的文章,实验室将进行全额奖励;

2、文章有2 个(含2个)以上署名的,根据两个条件我室为第一署名单位通讯作者为本室教师,实验室予以区别奖励:

两个条件都满足的,予以全额奖励;

只满足其中之一条件的,予以50%的奖励;

两个条件皆不满足不奖励。

3、没有实验室署名的文章,不予奖励。

4、实验室研究人员应在每年的1215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单行本和电子版文件交办公室,以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并由室务会决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5、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级别

分值

论文类

CellNatureScience

100

IF

IF乘以1.5

IF

IF乘以1.2

IF5 

IF乘以1.0

SCI刊物影响因子≤0.50

0.50

SCI刊物

0.10

奖励类

国家级特等奖

300

国家级一等奖

100

国家级二等奖

50

省部级特等奖

50

省部级一等奖

20

省部级二等奖

10

品种类

国家级

省级

新品种权

成果鉴定

专利类

国际专利

国内专利

会议报告

国际会议

成果转化

100万元以上

转化金额百万

专著

国际外文专著

国内中文专著

2.5

国际专刊中的一个章节

0.5

备注:

(1) 论文类中,水稻相关研究系数乘以2.0,模式植物相关研究系数乘以1.0,其余材料不做奖励。

(2) 必须以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余不做奖励。

(3) 品种审定只算一次,按高级别计算。

(4) 出现共同通讯单位或个人等情况,按单位数或个人数均分,但必须是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科技成果及获奖:

1、凡以依托单位或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署名,并且实验室可直接利用的科技成果及获奖,实验室将进行奖励。

2、依托单位或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应排名在前三名。

3、同一科技成果及获奖不重复奖励,以最高奖励级别为准。

4、奖励标准如下:

成果类别

奖励额度/每项

成果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

10000

国家级二等奖

5000

省部级一等奖

2000

省部级二等奖

1000

发明专利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1500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500

品种审定

国家级品种审定

2000

省部级品种审定

1000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

2000

学术专著

及教材

主编

2000

副主编

1000

 

四、以上奖励金额数仅为参考,每年将根据当年的论文发表总数及经费等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DNARNA、质粒、各种标记、菌株、种质资源、植株(包括悬浮细胞、器官、组织)种子、转基因材料、各种育种材料等。

3、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4、所有的与室外单位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5、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向实验室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按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返还实验室或自行销毁。

6、研究人员离室后若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室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因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的法律责任。

7、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8、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3)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9、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本室的署名方式为: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brid Rice”)。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室后利用属于本室职务作品、职务成果产生的成果也应以本室署名。客座人员主要利用本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学研究,本室具有第一署名权,即第一作者用两个工作单位的形式出现,第一单位为本室,第二单位为客座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但下列情况为例外:(1)本室固定人员离室后在本室工作基础上又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2)客座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也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以上两项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应与本规定第五条相抵触。

10、非本室资助的客座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署达成书面协议。

11、科研人员未经实验室同意,在校外单位推广并使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仅保护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2、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13、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4、本规定所用研究人员,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在本室工作的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

15、本规定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6、本条例解释权在实验室。


 

第十五章  学术道德规范

 

一、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杂交水稻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所有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和在室学生)。在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他以实验室名义发表文章的研究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三、实验室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师生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包括:不擅自对外扩散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自己拥有的实验材料。

2、实验室师生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开课题组,必须向原课题组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记录本、实验数据、实验材料等。离开后若需要继续使用原课题组的实验材料、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应与原课题组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使用。

3、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1)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和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3) 作品中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等,应力求客观、公允和准确。

4、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和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价。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5、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设计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6、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应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7、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学术研究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8、申请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等;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他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

9、在学术评价工作中,应遵循学术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和定性。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如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10、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和打击报复。

四、实验室师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

2、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5、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误导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6、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活动时,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7、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将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文章在不同刊物公开发表,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

五、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校内委员及实验室正副主任组成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其职权如下:

1、负责实验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督促检查;负责制定和解释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

2、受理涉及实验室人员的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对有关学术道德的举报或发现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向校级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向实验室人员通报校级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六、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在接到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2、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将由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提名成立3-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独立开展调查,负责向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提供客观明确的书面调查报告。

3、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视以下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1) 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依据情节轻重建议学校给予被举报人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对存在学术道德的侯选人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建议予以取消。

(2) 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发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3) 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人系恶意诽谤,视情节轻重向校级学术委员会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4、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5、在校级学术委员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6、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七、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工作,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

八、涉及到侵犯实验室知识产权的行为,处理办法参照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  学术活动条例

 

1、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将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和学者来本室做学术报告。

2、实验室鼓励本室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介绍等。

3、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会和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筹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4、实验室主持科研项目的固定人员每年至少做学术报告一次(以正在主持进行的科研工作内容为主)。

5、每个研究方向每半年进行一次学术交流/报告会议。

6、组织全体实验室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学术交流(2天)。

7、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室做阶段性研究和访问者除外),由实验室支付部分费用:

(1) 顺访:邀请做学术报告,实验室负责市内2天内的食宿。

(2) 专门邀请:实验室负责3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47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由实验室与邀请人分担。

(3) 实验室不负责国际旅费部分。其他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由室务会另行商定。

8、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办公室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第十七章  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

 

1、为使实验室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及时、客观,特制订此规定。

2、为加强实验室的对外宣传,各首席科学家应指派专人兼任信息员,向办公室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

3、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向依托单位、相关部门及新闻界宣传报道实验室的工作。

4、室务会指派专人建立实验室网站和主页,主页的内容应及时更新。各研究室的信息员应密切配合此项工作。

5、实验室主持科研项目的固定人员每年至少发布与科研工作、学术交流、文章发表等相关的信息10条。

6、每个研究方向每月至少发布相关信息1条。

7、办公室定期向实验室人员的电子信箱里发送一份收集信息的表格,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8、实验室每年的年报编辑工作从当年的12月初开始,实验室全体成员应及时向研究室主任上报相关材料,由实验室主任审阅后于1215日前汇至办公室。

9、在宣传有实验室产权的科技成果时,必须注明科研完成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的全称。

10、新闻宣传要遵守国家、部、学校及实验室的有关保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泄密。

 


 

第十八章  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1、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产,未经有关负责人许可不得随意拆卸和搬动。

2、公共财产由实验室统一调配使用。

3、因工作需要使用办公室的办公设备者,需经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意方可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4、损坏或丢失公共财产者,由室务会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其处罚。

5、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保证各种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转。发现故障及时维护或送修。


 

第十九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科研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2、使用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须经专门培训,考核通过者方可独立操作。

3、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4、仪器管理人员应对初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客座人员、研究生等)进行仪器操作培训,流动人员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后,方可上机操作。

5、使用仪器前,要认真检查仪器所处状态是否正常,电、气、水管线连接是否符合标准,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6、使用仪器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首次使用仪器须认真阅读操作手册和操作程序和使用注意事项。如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应首先切断电、气、水源并及时报告,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查明原因。

7、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8、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罚款等处分。

9、仪器用完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使用记录,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洗净试验用具放回原处,并妥善处理废水及其他物品。离开实验室前要切断电、气、水源,关好门窗。

10、实验室内的各种仪器、器具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带出实验室。

11、实验室内所有仪器的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涂改、加注和拿走,因工作确需借阅须到管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

12、实验室内的各种仪器严禁随意搬动、拆卸或解体使用,因工作确需变动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13、实验室和仪器室内严禁喧哗、闲谈、吸烟、进餐。


 

第二十章  公共实验仪器管理办法

 

一、为了方便广大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实验室设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服务实验室全体研究人员。主要包括下列大型仪器设备:

1、透射电子显微镜(型号规格:日本日立H-8100

2、超速离心机(型号规格:美国贝克曼LE-80K

3、超速离心机(型号规格:日本日立cp100MX

4、全自动生物分子相互作用仪(型号规格:英国Thermo Labsystemwc Iasys

5、自动扫描激光成像系统(型号规格:瑞典Amersham Typhoon 9200

6、高压液相色谱仪(型号规格:德国Agilent 1100HPLC

7、微量量热仪(型号规格:美国Microcal公司VP-ITC

8、气相/质谱联用仪(型号规格:美国Finnigan公司Trace Mass Plus

9、基因排序仪(型号规格:英国GENETIX公司Qpix

10、共聚焦激光扫描显微镜(型号规格:日本Olympus FV-1000

11、毛细管电泳仪(型号规格:美国贝克曼MDQ

12、园二色光谱仪(型号规格:日本JASCO J-810

13、流式细胞仪(型号规格:美国贝克曼XL

14、分选流式细胞仪(型号规格:美国贝克曼Moflo XDP

15、停留分析仪(型号规格:英国Applied Photophysics Moflo Sx,18mv-R

16、蛋白质纯化仪(型号规格:美国伯乐duofluo

17、激光显微切割仪(型号规格:德国Leica ASLMD

18、中央纯净水系统(型号规格:美国Millipore RX75,美国Millipore ELIX100

19、质谱MALDI-TOF(型号规格:美国ABI Voyager-DESTR

20、质谱Q-TRAP(型号规格:美国ABI  3200QTRAP

21、大型冷冻干燥机(型号规格:丹麦HETO FD-8-55-3

二、公共实验仪器由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负责管理。其管理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2、熟悉、熟练掌握本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方法。协助科研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操作方法,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3、积极为科研服务,方便和监督使用仪器设备情况,建立技术档案,健全使用登记制度。

4、负责仪器室的环境卫生,保证做到无尘、无灰、整洁。 

四、合理、科学地使用仪器设备。

1、爱护国家财产,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2、非本室范围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本室仪器。

3、未经学习,不熟悉技术和操作规程的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和操作仪器。

4、自觉执行使用仪器的登记制度,接受管理人员的督促、管理。

 

 


 

第二十一章  实验室各操作室使用及管理规定

 

一、光照培养室使用管理

1、在本室无实验材料的人员请勿进入本室。

2、所有实验材料必须严格标明课题组、所属人姓名、材料所处试验阶段、日期,所属人需经常检查,及时处理污染材料。

3、培养室温度、光强以及与之相关的仪器(温度计、空调、电源控制箱)均由管理员设定操作,其他人员无权更改。

4、阶段性时间完成后,及时处理废弃的培养基与材料,不允许将材料无限制(超过常规时间20天)放置。

5、室内不允许堆放杂物、空培养基,从而有效防止昆虫与啮齿类动物进入。

6、所有使用本室的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室内的整洁与卫生,由管理员定期安排室内清洁。

7、本室由于涉及较多电源,如发现异常情况,请立即与管理员联系。

8、对于违规操作的人员,管理员保留处罚的权利。

9、其他未尽事宜,由管理员按实际情况对本规定做相应的补充与修订。

 

三、暗培养室使用管理

1、在本室无实验材料的人员请勿进入本室。

2、只允许处于以下实验阶段的材料进入暗培养室并按规定放于指定区域:诱导、继代、预培养、筛选、预分化,其他材料进入暗培养室前需向管理员提出申请。

3、所有实验材料必须严格标明课题组、所属人姓名、材料所处试验阶段、日期,所属人需经常检查,及时处理污染材料。

4、尽量减少开门灯的次数及时间,保证温度、湿度的恒定。

5、培养室温度、湿度以及与之相关的仪器(温度计、空调、油汀、抽湿机)均由管理员设定操作,其他人员无权更改。

6、阶段性时间完成后,及时处理废弃的培养基与材料,不允许将材料无限制(超过常规时间20天)放置。

7、室内不允许堆放杂物、空培养基,从而有效防止昆虫与啮齿类动物进入。

8、所有使用本室的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室内的整洁与卫生,由管理员定期安排室内清洁。

9、对于违规操作的人员,管理员保留处罚的权利。

10、其他未尽事宜,由管理员按实际情况对本规定做相应的补充与修订。

 

三、凝胶—EB染色室管理

EB室属有毒性实验室,凡入EB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注意安全,严格遵守EB实验室规则,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1EB室严禁堆放杂物,地面、桌面、台面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工作人员不得乱扔乱放纸屑、手套、染色板、凝胶、烧杯、染色盘等实验器具。

2、染色台上放置有染色盘、架、板,水池中有一脱色盘,上述用具只限于在染色台、水池的范围内,严禁放到实验桌上,更不允许拿出EB室。

3、染色盘中的染色液要定期更换,EB浓度要合适(微红),绝不允许无限度加大浓度,否则,影响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盘内要保持干净。胶渣应及时打捞干净。

4、水池主要为脱色、洗手之用,因此水龙头不得用触摸过EB的手或手套开关,否则害人害已。池内严禁扔废胶、纸屑、手套等物,掉入池中的胶必须自己及时清理干净。

5、紫外透射仪为凝胶观察和拍照之用,人人都有维护仪器正常工作和延长仪器寿命的责任。因此,观察拍照过的胶必须及时扔到废物桶中,严禁摆放的仪器上,注明保留时间和姓名,放到染色台上。紫外滤色片是该仪器的重要部件,切忌硬物撞击和划线,观察完毕的胶应用软纸轻轻推下,然后用吸水纸擦去水渍。

6、实验桌面上严禁放置任何带EB的实验器具和材料,此桌为放像机和未污染EB的材料和器具所设置,实验完毕,所有用具必须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章  会议室使用及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和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实验室鼓励实验室人员组织各类学术活动。实验室在场地和设备方面提供支持。为了规范实验室会议室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2、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各类学术活动,实验室可免费提供会议室。

3、为避免冲突,使用会议室须提前与会议室管理人员预约。

4、实验室负责会议室多媒体(投影仪)、桌椅等的配置和维修,负责会议室的日常管理,但非实验室学术活动使用会议室的相关后勤服务由会议组织者自行解决。

5、在节假日,由于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会议室,可与会议室管理人员联系,但使用者必须在活动结束后,把垃圾送到垃圾桶里,并关好会议室的水、电、门、窗。

6、使用者应高度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私自把会议室的物品拿走。

7、会议室内禁止喧哗、吸烟、乱扔废弃物。


 

第二十三章  室外田间配套设施使用及管理规定

 

一、种子贮存室安全管理条例

1、种子贮存室仅用于贮存种子,其它活动不得在贮存室中进行,无关物品不应放在其中。

2、种子贮存室的工具只能在该室内使用,不得带出贮存室外。

3、种子贮存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平时保持门窗紧锁封闭,维持室内的安全和整洁。

4、各人的种子应进行统一的包装,贴标签注明种子的种类、数量和所有人;不同的种子应装入不同的容器中进行隔离,并且放在各自指定的位置,容器应达到防水防火的要求。

5、转基因种子与原品种应分别标注加以区分,并且存放在不同的区域。

6、种子所有人在负责人的陪同下才能进入种子贮存室,存取种子之前应如实登记。

7、定期对种子贮存室进行全面的整理,防止老鼠和昆虫危害,多余的种子应集中销毁。

8、若发生转基因种子的意外扩散,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收回,防止继续扩散,并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事件。

 

二、种子整理室安全管理条例

1、种子整理室仅用于种子的脱粒和整理,其它活动不得在整理室中进行,无关物品不应放在其中。

2、种子整理室的工具只能在该室内使用,不得带出整理室外。

3、种子整理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平时保持门窗紧锁封闭,维持室内的安全和整洁。

4、转基因材料在运输进出整理室时应如实登记,并包装在安全的容器内,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泄漏;同时在容器外贴上标签,与其它材料相隔离。

5、各人的材料应贴标签注明种类、数量和所有人,放在各自指定的区域。转基因材料与原品种应分别标注加以区分,并且存放在不同的区域。

6、使用人必须经负责人的许可才能使用种子整理室,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将脱粒后残留的植株和种子集中销毁,并如实登记使用情况。

7、工作人员离开种子整理室前应仔细检查各自的衣物,以防止转基因种子被意外带出。

8、若发生转基因材料的意外扩散,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收回,防止继续扩散,并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事件。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温室管理规定

1、研究人员须刷卡进入温室大门,由管理员打开温室的门锁才能进入相应房间进行相关实验操作。进入温室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温室管理相关制度。

2、温室的所有工具、材料都必须摆放整齐,放在规定的位置。

3、温室器材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登记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将任何器材带进或带出温室。

4、进入温室的盆栽土必须经过高温灭菌;使用完毕也要经高温灭菌后集中堆放。

5、移入温室的活体材料,如种苗和稻蔸,必须先经温室管理员打药处理,才可进入温室。

6、任何转基因材料进出温室必须遵守严格的登记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将转基因材料带出温室。

7、进入温室的材料,必须标上材料名称,所有者姓名等相关信息,放在所在课题组温室内。

8、废弃的转基因材料如种苗,要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9、防止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生物如昆虫和啮齿类动物进入温室。如发生有害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生物逃逸、扩散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10、温室在运行期间始终保持封闭状态,在温室运行期间,禁止敞开门窗。

11、禁止私自将转基因材料带出温室,凡内需带出者,需取得所属课题组老师的签字同意。

 

四、转基因作物网室安全控制措施

1、网室仅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隔离试验,其它材料不得进入其中。

2、试验工具和设备进出网室时都应做清洁处理,且为专用,不得用于别的试验。

3、网室由专人负责,在试验过程中全程管理和监控,维护所有设施的完整,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4、进入网室的材料必须经过打药处理,消除病虫害;所有材料应登记注明种类、数量和所有人。

5、转基因作物应种植在划定的区域内,且不得随意移出网室。

6、网室配备两把锁,封闭管理,材料所有人在负责人的陪同下才能进入。

7、在转基因作物扬花期应设置网罩,以防止花粉飘散和通过昆虫的传播。

8、收获后的田间剩余材料应在网室内销毁,防止转基因作物秸秆和种子流出。

9、试验结束后,应对网室内的试验田进行翻耕和消毒处理,并长期监控清除次生苗。

10、若转基因作物发生意外扩散,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转基因材料,及时销毁,防止继续扩散,并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事件。


 

第二十四章  关于损坏仪器设备、设施的赔偿办法

 

1、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经室务会讨论决定,制订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办法。

2、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共同承担。

4、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 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300元以上,当事人只赔偿3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

(2) 维修费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

5、仪器设备、设施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6、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7、各课题组,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章  实验室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实验室全体人员要具有安全防火意识,高度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财产。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2、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3、剧毒物品由依托单位统一购买,健全完整的账目。剧毒物品按性质分类贮存在保险柜和铁柜里,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自觉遵守同位素室规定,污染物按要求处理,不允许乱丢乱放。

5、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校保卫处或派出所。

6、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7、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第二十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1、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印章由实验室主任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和监印。

2、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3、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4、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5、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6、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7、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8、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章  课题档案管理办法

 

1、为提高科技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使科技档案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凡正式批准立项的课题,必须按规定,做好课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3、课题的归档文件材料,分为管理性文件材料和科技文件材料。

4、管理性文件收集由实验室和课题组共同负责,科技文件材料收集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5、课题结束(或经费到期)以及办理申报成果登记,成果鉴定,成果奖励等事宜时,均应将有关管理文件和科技文件材料一并交档案室归档。科技文件材料没有归档的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研究课题,不予鉴定、验收和请奖。

6、办理科技成果鉴定、登记、请奖以及科技人员职称的评定、晋升、奖励等,科技档案应是重要的依据之一。

 


 

    则

 

1、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处理。

2、本规章制度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有原则上的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3、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和完善。

4、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